丰台新发地与南非泰国签署进口合同

发布日期:2018.11.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保证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以下简称“推广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广计划”是一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形成规模效益,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服务的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其宗旨是有组织、有计划地将大批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以及高新技术成果推入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动员成千上万的科技工作者和全社会的力量,在农村、工矿企业中大范围大面积的推广应用,提高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效益,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别是传统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实施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工程,培育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推广计划”实行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两级管理和组织实施。国家科委负责国家级“推广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市场需求,每年度发布的重点推广的科技成果为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

  国家科委根据有关规定和“推广计划”指南项目实施单位的申请,经审查通过,并根据当年“推广计划”实施重点制定的年度实施项目为“年度计划”。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下简地方科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科技司(局)负责“省部级推广计划”,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管理本地方和本行业部门的推广计划。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推广计划”的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的征集、评审、发布和重大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二、制定“年度国家级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确定投资方向,推荐科技开发贷款项目;

  三、研究、制定有利于“推广计划”实施与发展的政策、规章;

  四、围绕“推广计划”的实施,开展科技成果推广示范基地、示范县、示范企业和技术研究推广中心等推广示范工程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培育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和运行机制;

  五、监督和检查“推广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组织项目的验收、表彰、奖励和国际合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地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组织实施本地方推广计划;

  二、负责向国家科委推荐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

  三、结合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地方行业厅(局)组织实施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

  四、对“推广计划”指南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五、配合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在本地区开展各项推广工作;探索和培育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特点的科技成果推广运行机制。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科技司(局)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部门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业部门的推广计划;

  二、组织实施国家级“推广计划”;

  三、负责向国家科委推荐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

  四、协助国家科委对推荐的指南项目进行评审和本行业技术依托单位的管理;

  五、配合地方科委组织实施“年度计划”项目;

  六、组织行业性重要推广活动;探索和培育符合行业发展特点的科技成果推广运行机制。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八条 “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的选项原则:

  一、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先进、对行业技术进步有导向和促进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技术成熟、适用,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证明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3.覆盖面广,辐射力强,能跨行业、跨地区应用。

  二、凡在成果的权属、技术水平、技术原理和成熟性方面有异议或争议的项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得列入国家级“推广计划”。

  三、国家级“推广计划”中农业(包括林、牧、渔、水利业)项目重点围绕提高土地、水面、滩涂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粮、棉、油、糖、菜、畜禽、水产等产量及品质;提高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和应用效果,促进优质高效农业、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和有利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资源优化配置的科技成果。

  工业项目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相应的新设备为主,紧紧围绕提高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全员劳动生产率,大力推广对基础工业、支柱产业、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有重要作用,对节能降耗、提高效率、提高产品质量和环境效益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以及改造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

  四、国家级“推广计划”项目中优先选用国家各类科研计划的科技成果、获发明奖和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

  第九条 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立项程序: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和地方科委组织本部门、本地区基层单位逐级申报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

  二、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和地方科委按照本章的“选项原则”对申报指南的技术项目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将《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附件一)和其它有关申报材料一式十份,以及一份《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推荐指南项目汇总表》(附件二),于每年的三月底之前,上报国家科委。

  三、国家科委根据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立项原则与评审标准,聘请技术、生产、金融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技术项目分专业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1.技术的先进性、成熟程度及推广应用的效果;

  2.技术的适用范围和可能形成的推广覆盖面;

  3.推广应用的必要性及难易程度;

  4.技术推广应用后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

  5.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四、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技术项目,经国家科委综合评议、审批后公布。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1.《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申报书》;

  2.申报项目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它相应的评价材料(如评估报告、专利证书、法定的专门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或证明、测试分析报告等);

  3.已实施单位出具的应用情况报告;

  4.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如:各类许可证、准产证及有关必须取得的证书等)。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等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申报书》的内容要尽可能地详细。

  第十一条 凡列入“推广计划”指南项目的成果持有单位为该项技术的技术依托单位。由国家科委向技术依托单位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技术依托单位证书》。

  第十二条 技术依托单位在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科委的指导下,按照项目实施的要求完成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同时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凡报送国家科委的材料,应同时抄报主管部门或地方科委。要主动加强与地方科委的联系,密切配合,开展示范推广与实施工作,要结合自身技术特点,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技术推广运行机制,使之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立项程序:

  一、地方科委根据国家级“推广计划”,会同地方行业厅(局)在本地区组织实施单位,编报本地区推广项目《年度计划》。

  二、申请实施国家级“推广计划”指南项目,并需要申请国家科技开发贷款的单位,必须根据《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推广计划”指定的技术依托单位签字有关协议,并按照国家科委《科技开发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附件三)执行。

  三、地方科委在收到申报项目后,要对实施单位及其申报的材料组织认真的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要按不同贷款渠道填写《国家科委(成果推广计划)科技开发贷款建议项目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附件四);

  四、地方科委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申请下一年度科技开发贷款的项目的有关材料及《汇总表》一式四份报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不需申请科技开发贷款的实施单位也一并列入汇总表,并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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